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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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荣发与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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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蔡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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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诉人王维新、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孟林福、原审被告吕芳及原审第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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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孟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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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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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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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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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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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孟林福与被告王维新、被告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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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孟林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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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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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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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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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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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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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上诉人王维新、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孟林福、原审被告吕芳及原审第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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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38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维新 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吕芳 孟林福 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嘉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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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民终3834号吕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维新、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孟林福、原审被告吕芳及原审第三人南京力高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嘉勋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二、王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林福借款本金7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18年1月11日欠息1681333元,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0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三、王维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林福律师费25万元;四、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王维新在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孟林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3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319元,由王维新、新疆永德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319元元,由王维新、新疆永德公司连带负担70000元,由孟林福负担4319元;鉴定费31390元,由王维新、新疆永德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承办人:黄伟峰联系方式:83522855书记员:林敏联系方式:83577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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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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