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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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昝斌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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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9614号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上诉人-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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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1 |
2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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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初24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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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0 |
3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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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初24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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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0 |
4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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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初24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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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5-10 |
5 |
马晓勇与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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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40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马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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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31 |
6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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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1774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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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7 |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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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888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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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8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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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民初8897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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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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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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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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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7-05 |
10 |
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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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初3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上市快车企业服务(横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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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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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7789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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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778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彭文广 邓红旗 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甘永文 黄冰梅 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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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甘永文、黄冰梅、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邓红旗、彭文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春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陶亚端,人民陪审员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敏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18)粤2071执2035号案的被执行人,原告也无需在58.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确认被告彭文广为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所持股份是代被告彭文广持有的,原告不是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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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2071民初19387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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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38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甘永文 当事人- 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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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甘永文诉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冰梅、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邓红旗、彭文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春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陶亚端,人民陪审员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丽敏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2020)粤2071执异507号执行裁定,并裁决甘永文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57.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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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3 |
(2021)粤2071民初16226号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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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62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黄冰梅 当事人-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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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冰梅诉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甘永文、邓红旗、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第三人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本案由审判员陈春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陶亚端,人民陪审员彭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摇珠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撤销(2020)粤2071执异507号执行裁定,并裁决黄冰梅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00.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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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4 |
(2020)粤2071执异507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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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50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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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2071执230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甘永文、黄冰梅、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广、邓红旗为该案被执行人。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执行裁定书:一、追加被申请人甘永文、黄冰梅、邓红旗、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2018)粤2071执2305号案的被执行人,甘永文、黄冰梅、邓红旗、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157.8万元、100.2万元、120万元、58.4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鸿鹏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嘉利华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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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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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迎之 罗德瓦 汪萍 被告- 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张洪 蒋伟 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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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732-2734号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德瓦、汪萍、罗迎之诉被告珠海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旺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洪、蒋伟、润谷东方(北京)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详见起诉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下午14:40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八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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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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