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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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执4679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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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诉讼费用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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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晏辉 被告- 深圳市潮与艺珠宝有限公司 毕海平 庄佳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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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深圳市潮与艺珠宝有限公司、毕海平、庄佳玲:本院受理原告晏辉诉被告深圳市潮与艺珠宝有限公司、毕海平、庄佳玲及第三人唐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14日生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追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晏辉诉被告深圳市潮与艺珠宝有限公司、毕海平、庄佳玲及第三人唐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4民初10637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2月14日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你们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共计5096元人民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通知你们自收到《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7个自然日内按照通知书内指定方式补缴诉讼费用5096元人民币,逾期未补缴诉讼费用的,我院将依职权强制执行,你们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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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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