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2)粤2072民初4779号 收起
...
展开
|
(2022)粤2072民初477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 被告- 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川渝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2072民初4779号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川渝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2)粤2072民初477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古四路灯市场租赁协议》、与两被告于2015年签订的《古四路灯市场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已解除;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完好返还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商住地(即古四路灯市场)租赁物业及上盖物和附属设施给原告;三、判决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一交纳的租赁押金227.5万元;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连带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的租金5,743,602.99元;五、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396499.77元(逾期交租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每期逾期交租租金金额为基数,分别从2021年4月1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11月1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11月24日止);六、判令两被告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业之日止,以实际占用天数按原约定日租金的双倍即每日55611.12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3月3日为5,449,888.96元;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3,864,991.72元。(2022)粤2072民47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国极路灯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573承办法官:陈玉珍 收起
...
展开
|
2022-05-16 |
2 |
(2017)粤2072民初8140号苏健强判决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2072民初814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 被告- 苏健强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8140号苏健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健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苏健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判决书: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健强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怡廷三期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月7日解除;二、被告苏健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支付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74600元;三、被告苏健强缴纳的押金65475元归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所有;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民委员会负担105元,被告苏健强负担49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后15天。特此公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17-11-22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