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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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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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2768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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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2-20 |
2 |
郑辉元与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郑永涛、林永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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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郑辉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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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1-17 |
3 |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洋渔业局、其他(资源)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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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行初2号 | 其他(资源) |
原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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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7-30 | 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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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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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164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翔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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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23 |
5 |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郭珠华、王亚寿、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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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550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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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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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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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37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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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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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麻涌顺意筛网店与被告王亚寿、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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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12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麻涌顺意筛网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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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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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钦与王亚寿、东莞市嘉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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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124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林木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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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7-10 |
9 |
郑永涛、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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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7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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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21 | 201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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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吴敬文、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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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保2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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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7-19 | 2019-07-0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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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50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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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30 |
2 | (2017)粤0606民初50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被告-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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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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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民初27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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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郑辉元 被告-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郑永涛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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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郑辉元与被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郑永涛、林永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永涛、林永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辉元偿还工程款7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3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辉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11422.84元,财产保全费为4331.42元,两项合共15754.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永涛、林永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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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2 |
(2020)粤0606民初27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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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3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辉元 被告-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郑永涛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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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涛、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郑辉元诉被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郑永涛、林永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由于工作原因,合议庭成员变更为由审判员胡柔燕,人民陪审员潘嘉倩、人民陪审员植惠卿组成,审判长由胡柔燕担任;书记员由黄尧珊担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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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3 |
(2020)粤0606民初273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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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73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辉元 被告- 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郑永涛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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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涛、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郑辉元诉被告广东江夏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郑永涛、林永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郑辉元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32284.25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2日);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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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4 |
(2018)粤06民终1071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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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7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郑永涛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被上诉人- 曾庆轩 王远祥 林永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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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715号林永奇:上诉人郑永涛、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上诉人曾庆轩、王远祥、原审被告林永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107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曾庆轩、王远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67.14元、财产保全费2142.38元,合计8309.52元,由郑永涛、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7.14元,由郑永涛、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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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5 |
(2017)粤0606民初50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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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远祥 曾庆轩 被告-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永涛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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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曾庆轩、王远祥与被告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永涛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6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永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庆轩、王远祥支付工程款309025元及利息(以309025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曾庆轩、王远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67.14元,财产保全费2142.38元,合计8309.52元。由被告郑永涛、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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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6 |
(2017)粤0606民初50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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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04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远祥 曾庆轩 被告- 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永涛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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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奇:本院受理原告曾庆轩、王远祥与被告东莞市江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永涛、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追加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项: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9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451元(从2016年6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清偿完毕止仍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合计3244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洁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晓娜、人民陪审员邓雪珍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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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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