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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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4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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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4号 | - |
当事人- 杭州旭达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晟熙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克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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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海金克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68772号,出票日期2017年5月11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旭达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720120100020078,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石家庄晟熙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26049033,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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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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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4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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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44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杭州旭达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晟熙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克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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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44号申请人上海金克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68772号,出票日期2017年5月11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杭州旭达贸易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720120100020078,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石家庄晟熙商贸有限公司,账号:626049033,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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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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