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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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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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吴某英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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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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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录趣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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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解散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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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吴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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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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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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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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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向荣 被告- 于向溟 王厚淼 第三人-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文道知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亿方画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芜湖一泓成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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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2G3中缝 | 2020-07-28 |
| 2 | -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向荣 被告- 于向溟 王厚淼 第三人-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文道知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亿方画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芜湖一泓成长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北京盈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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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G55 | 2019-09-05 |
| 3 | (2018)鲁民初224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娟 第三人- 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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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9-08-01 |
| 4 | (2018)鲁民初224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 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英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 芜湖一泓驱成贸易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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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9 | 2019-03-03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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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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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之一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吴丽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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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 2 |
(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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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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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之一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三、被告吴丽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告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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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 3 |
(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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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英 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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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270号吴丽英:本院受理原告华盛一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广东英妮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09时15分,开庭地点为庭审管理中心,请你在开庭时间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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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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