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363号 | 苍南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玉苍山天湖接待区的温州华玉山庄度假有限公司(场所性质:公众聚集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温州华玉山庄度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8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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