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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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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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10446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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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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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琪与前海骉马实业有限公司,邵韩坤,西安新家居鲜农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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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民初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瑞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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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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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花与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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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3177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何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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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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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栋210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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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193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资本(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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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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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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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1民初242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彭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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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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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与朱某、汇川区胡桃里音乐酒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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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6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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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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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刘居远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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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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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7 | 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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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德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肖志伟环讯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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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47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汤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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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8-06-12 |
9 |
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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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复85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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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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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润锦通(深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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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复91号 | 其他案由 |
复议申请人-北京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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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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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376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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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76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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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3民初37651号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419X5。法定代表人:张克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洁,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011178342。被告:曹绍枧,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文家市镇五神村南家片大湾组195号,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01111119。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绍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作为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宛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绍枧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9295元(利息从被告逾期之日2018年8月6日起算,以借款本金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实际应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本案抵押物东南牌汽车(车辆型号为DN6450M5T,车牌号为湘A0B26Q,车架号为LDNACNGC1G0065851,发动机号为4A91T)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第2018020061-01号”的《最高额授信借款合同》,同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第2018020061-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被告拥有的东南牌汽车(车辆型号为DN6450M5T,车牌号为湘A0B26Q,车架号为LDNACNGC1G0065851,发动机号为4A91T)抵押予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担保。2018年2月5日,原告委托郑仲志将借款人民币54000元转入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最高额借字第2018020061-01号”的《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元,借款期限18个月,利率为13%每年,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2018年2月6日,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认为,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约定发放借款,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具此状,呈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曹绍枧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相关事实一、2018年2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第2018020061-01号”的《汽车融资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的借款额度为54000元,该借款额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授信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4日;单笔借款期限以被告每笔借款的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自原告提供的借款到达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具体以被告签署的借款借据为准;被告不按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还款或付息义务,原告有权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二、2018年2月6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郑仲志分两笔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099451100474)共计转账54000元,并有原告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代付款委托书》,载明由前述案外人将借款支付到被告的账户。同日,被告出具编号为“最高额借字第2018020061-01号”的《借款借据》,载明:根据双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汽车融资合同》的约定,被告确认收到原告发放的借款54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利率为13%/年,还款方式为等本等息。三、原告主张,被告已还款5个月本金和利息以及第6个月的利息,共计18510元。自2018年8月6日后未再还本付息。四、2018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为“第2018020061-01号”的《汽车抵押合同》,约定将被告拥有的东南牌汽车(车辆型号为DN6450M5T,车牌号为湘A0B26Q,车架号为LDNACNGC1G0065851,发动机号为SRL6588)抵押予原告作为被告借款的担保。2018年2月6日,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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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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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23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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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23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 而仅能通过 标的物提出确权请求 被上诉人- 提出确权请求 执行法院对执行程序中 当事人- 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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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智中,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运山镇玉星街54号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110027679。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邴月,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平顶山镇橙厂村橙厂屯14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604232714。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8号世界金融中心B座1423。法定代表人:侯智中,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智中因与被上诉人前海仁众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公司)、邴月及原审原告深圳市博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4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侯智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仁众公司、邴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为了确保20%利润按照约定支付,约定仁众公司、邴月变更登记为博瑞公司持股20%的股东。侯智中作为博瑞公司的股东,同意将20%的股权转移给仁众公司,但第四部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1条约定,博瑞公司、侯智中与仁众公司之间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在涉案股权办理工商变更后,仁众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并没有成为博瑞公司的债权人,故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的所有权。二、一审判决未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导致侯智中不能充分享有股东权益,不利于博瑞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一审判决没有明确邴月、仁众公司是否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属于回避争议焦点,一审不应以目前不具备股权转让条件为由不支持侯智中的诉请。侯智中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博瑞公司在后续经营中明确涉案股权的归属及实际权利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仁众公司、邴月无权取得涉案股权,不享有博瑞公司的股东权利,应当向侯智中返还涉案股权。原审原告博瑞公司答辩意见同侯智中上诉状。被上诉人仁众公司、邴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博瑞公司、侯智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支付违约金380万元;2.邴月将其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返还给侯智中,仁众公司对邴月的股权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一、2018年3月14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仁众公司与博瑞公司就项目资金展开合作,合作期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14日;具体为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按照年化17%向仁众公司支付收益;同时,仁众公司按照20%的比例享有原告博瑞公司的利润,故约定博瑞公司将公司20%的股权无偿转让至仁众公司或仁众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但如协议终止,则仁众公司无条件返还股权。二、2018年3月14日,仁众公司向博瑞公司发出《指定接收股权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仁众公司指定邴月接收和持有博瑞公司的20%股权。2018年3月14日,根据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之间的约定,侯智中和邴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侯智中将其持有的博瑞公司20%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邴月。2018年4月13日,侯智中和邴月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邴月持有博瑞公司公司20%股杈。三、上述《合作协议》签署后,仁众公司没有履行向博瑞公司提供资金的合同义务。2018年6月5日,博瑞公司和仁众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该份《合作协议》将合作期间变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合作金额增加至5000万元,年化收益为12%,协议约定了资金分批支付的时间节点。并且约定,若因仁众公司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博瑞公司所投项目的,仁众公司应承担所投项目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四、2018年6月13日,博瑞公司向仁众公司送达《项目确认书》,告知合作项目为收购东莞市莞城区丽峰路23号东田丽峰大厦76套商铺(项目总额6080万元),请仁众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500万元资金。博瑞公司主张其为该项目支付了380万元定金,由于仁众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资金,导致博瑞公司投资该项目失败,定金380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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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0)粤03执4809号拍卖观澜高尔夫和天鹅堡房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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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 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 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 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 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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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4809-4812、4832、5079-5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37-3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24007。负责人欧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3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654985。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涂国身,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洋畴路洋畴花园12栋B,身份证号码360102196509275814。被执行人李志群,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洋畴路洋畴花园12栋B,身份证号码360102197009205849。被执行人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4栋宿舍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8631M。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407426。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4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0383872A。法定代表人颜卫星。被执行人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5号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6570J。法定代表人刘跃根。被执行人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端高新技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754905。法定代表人黄婷。被执行人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万代恒高新科技工业园1栋1-5楼、2栋1-5楼、3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2158T。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被执行人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03025。法定代表人刘跃根。被执行人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6571347J。法定代表人熊预国。被执行人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多祝镇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148075436。法定代表人:李强珍。被执行人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5564167981H。法定代表人韩晨超。被执行人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8959Y。法定代表人黄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涂国身、李志群、深圳市万代恒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智慧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广东响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安防智能(中国)有限公司、智慧城市系统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景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慧元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恒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防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共十七案,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涂国身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高尔夫大道观澜湖高尔夫大宅*汉士达区A6栋整栋房产(证号:5000304496)、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纯水岸(八期)T南12组T79房产(证号:4000450924)、位于深圳市南澳镇南农村洋畴湾的洋畴湾花园12栋复式A房产(证号:6000446477)、位于深圳市南澳镇南农村洋畴湾的洋畴湾花园12栋B房产(证号:6000446891)等4套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群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E栋4D房产(证号:4000267415)、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天鹅堡E栋5D房产(证号:4000348932)等2套房产。依据本院(2017)粤03民初2197-2213号民事判决,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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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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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476号广州穗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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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284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穗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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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28476号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穗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284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给付货款8816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9274.43元(自2018年4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4月22日8时45分第27法庭A518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网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1096632020-02-1116:24:01:0联系人:吴哲伟、潘宝欣(2019)粤0105民初28476号广州穗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深圳虎鲸优创科技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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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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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89号公告(终结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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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389号 | - |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 彭峰。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墨娱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室 机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劳动大厦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邵侃彦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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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389号(2019)粤0305执恢6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机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劳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0075449597。负责人:邵侃彦。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97360P。法定代表人:彭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娱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审16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6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389号。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3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宣告被执行人深圳市墨娱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被宣告破产,本院应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粤0305执389号、(2019)粤0305执恢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曹振海审判员周钟涛审判员刘璟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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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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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079号原告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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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0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 秦启龙。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60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上海升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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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91民初2079号原告: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群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升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60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秦启龙。原告深圳泰润秦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王琪玮人民陪审员张伟清人民陪审员彭丽梅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书记员胡培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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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7 |
(2019)粤0305执620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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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6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尹龙华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团结村南塘自然村 月日出生 沈春芬。尹龙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HXW。法定代表人 汉族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湾一路号A栋室 深圳前海熹沐时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前海熹沐时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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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尹龙华,男,汉族,1970号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团结村南塘自然村143号,身份证号码362430197004265117。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熹沐时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XW058。法定代表人:沈春芬。申请执行人尹龙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熹沐时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89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573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尹龙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熹沐时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55000元付至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1486元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890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申请执行费1486元,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890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羊大雄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黄泳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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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8 |
(2019)粤0305执75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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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W。法定 张递霆 奚纯杰。在执行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楼A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法定代表人 深圳智慧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社区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智慧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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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3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黄沙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35552070XW。法定代理人:张递霆。被执行人:深圳智慧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60406H。法定代表人:奚纯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广聚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智慧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8)粤0305民初2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粤0305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羊大雄审判员杨睿审判员周钟涛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志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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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
9 |
(2018)粤0305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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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0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飞鹏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刘家堡村南二区巷 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MAEGGLP。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周平娇。委托 汉族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室 刘小东 深圳市中港星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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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港星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GLP86。法定代表人:周平娇。委托代理人:周飞鹏,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小东,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左卫镇刘家堡村南二区7巷6号,身份证号码:13252719760719251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港星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3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小东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港星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小东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港星科技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返还转让费45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8)粤0305执2072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东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执行款项及本案执行费共计45575元转账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款45000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5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民初13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蔡建东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廖智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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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10 |
(2018)粤0305执214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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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214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场所 F。委托 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Y。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号智慧广场B 身份证住址 住所地 汉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丽岛花园A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号智慧广场B及B号房 系员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赵太华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A栋室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告- 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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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5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1及B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1874F。委托代理人:赵太华,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丽岛花园A栋601,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11134931,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B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45772Y。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5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诚健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内容:1、支付场地使用费30000元(人民币,下同);2、支付逾期滞纳金4237.5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404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8)粤0305执2148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慧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付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本案执行款35141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14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5民初158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蔡建东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廖智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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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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