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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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与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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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申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冯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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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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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绍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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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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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9 |
3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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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8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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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9 |
4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荣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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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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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3 |
5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邦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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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7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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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3 |
6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明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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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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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3 |
7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荣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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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8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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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23 |
8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旭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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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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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3 |
9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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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7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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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3 |
10 |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兴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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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9民初61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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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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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9民初42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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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42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卓富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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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9民初4250号卓富林:本院受理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3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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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2 |
(2019)渝0106民初9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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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928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家福 裴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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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9286号陈家福、裴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福、裴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106民初92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8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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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3 |
(2019)渝0106民初161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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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61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唐甲兵 杨晓洁 杨晓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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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16134号唐甲兵、杨晓洁、杨晓渝: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甲兵、杨晓洁、杨晓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4701.1元,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4569.3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联系人:王巍联系电话:023-65483217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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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4 |
(2019)渝0106民初53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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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53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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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6民初5316号董佳丽、董天勤: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佳丽、董天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董佳丽、董天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九审判庭上午10:3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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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2019)渝0106民初5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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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573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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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06民初5738号周云明、周红模、陈红: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云明、周红模、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云明、周红模、陈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九审判庭上午9:3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15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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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6 |
(2018)渝0119民初7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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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7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卢文胜 马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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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747号卢文胜、马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卢文胜、马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2609.3元,违约金50元,合计2659.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文胜、马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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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7 |
(2018)渝0119民初7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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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7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肖福红 李泓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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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746号肖福红、李泓霖: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泓霖、肖福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2609.3元,违约金50元,合计2659.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泓霖、肖福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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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8 |
(2018)渝0119民初7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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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7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聂中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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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750号聂中会: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聂中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2609.3元,违约金50元,合计2659.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聂中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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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9 |
(2018)渝0119民初7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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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74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雪锋 彭章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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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9民初742号郭雪锋、彭章会: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9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郭雪锋、彭章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2004.8元,违约金50元,合计2054.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雪锋、彭章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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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10 |
(2018)渝0119民初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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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9民初7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黎富军 张毓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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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9民初744号张毓学:本院受理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黎富军、张毓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布裁判文书范围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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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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