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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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本国、阳本义等与陈开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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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5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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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1 |
2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宏发肠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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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6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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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6-07 | 2019-11-23 |
3 |
蒋建军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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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66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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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12-22 |
4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振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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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2721-272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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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8 | 2017-12-28 |
5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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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18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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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17-12-22 |
6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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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561-1256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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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7-08-22 |
7 |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瑞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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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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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1-26 | 2017-07-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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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6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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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31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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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317号陈开平: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诉被告陈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李奇金、深圳市海普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高国有、毛敏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且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38693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34162.2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11387.4元;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11387.4元;五、驳回原告阳本国、阳本义、阳本平、杨本玉、杨本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20.04元,由原告负担278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担2434.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049.50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2049.505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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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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