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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煤地

    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4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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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执3597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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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10-25 2019-11-12
    2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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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91执3597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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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19-10-10 2019-10-24
    3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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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民终221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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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4 2018-06-29
    4

    青海中煤地矿开发有限公司与格尔木鼎阳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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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青0102民初18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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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7-07-04 2017-07-19
    5

    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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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青0102民初325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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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2017-02-11 2018-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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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518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被告- 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 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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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本院2017年11月10日判决的(2017)苏0591民初5186号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一审被告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诉讼材料。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就该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供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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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5
    2

    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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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591民初518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被告- 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 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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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诉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支付工程款72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7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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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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