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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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张金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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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3105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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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14 |
2 |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张金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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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66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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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0-12-29 |
3 |
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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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3执保598号 | - |
申请人-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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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4-16 |
4 |
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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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3财保86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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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1-03-24 |
5 |
罗赛红、陈吉文、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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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23执保38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罗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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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09-03 |
6 |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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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财保2384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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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19-11-26 |
7 |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文鑫、黄国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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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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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 | 2015-03-05 00:00:00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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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31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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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3105号 | - |
原告-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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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3105号深圳市金基投资有限公司、张金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调64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3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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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 |
(2020)粤03执576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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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7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金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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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5766号张金涌:申请执行人惠东县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调640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5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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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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