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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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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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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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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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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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与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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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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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告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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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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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原告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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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精一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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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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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2791号原告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伍大松、陆颖、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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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陆颖 张涛 伍大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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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791号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伍大松、陆颖、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伍大松、陆颖、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解除原告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发公司”)与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珂尔默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珂尔默公司向原告金发公司退还预付货款6250000元及逾期退款利息(逾期退款利息以6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计算,从2020年8月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止,暂计至本案起诉日,逾期退款利息为180468.75元,本息合计6430468.75元);3、判令被告珂尔默公司向原告金发公司支付违约金625000元;4、判令被告伍大松、陆颖、张涛对被告珂尔默公司前述第2、3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8666572021-04-0915:07:26:639(2021)粤0112民初2791号原告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珂尔默(东莞)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伍大松、陆颖、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判令,公司,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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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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