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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碧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246号投资大厦12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王洁娜、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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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王洁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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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0民初4737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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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473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分公司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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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4737号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清清诉被告吴晓敏、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坪山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2021年12月20日9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123号坪山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杨爱华、李佩珊联系电话:0755-23259058、1992519988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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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粤0307民初749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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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7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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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1550元;二、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洁娜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的工资差额9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洁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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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3

    (2021)粤0307民初7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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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74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王洁娜 被告- 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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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49号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洁娜诉被告深圳市碧桂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城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9日14时30分在坪地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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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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