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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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黔0113民初42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手指商贸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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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2-29 |
2 | (2019)黔0113民初42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手指商贸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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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9-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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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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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20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黄金鹤 黄进杰 马仲更 马仲举 张定飞 贵阳白云刘庄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彭元书 李平贵 娄秀洪 周训春 马翼 黄拿金 王平 王亚 张定益 黄金兴 马仲超 马石榴 马仲飞 班素芬 马晓超 黄进国 涂道江 金应春 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 马海狍 马剑波 马许文 马忠山 祝兵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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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阳白云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白云刘庄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马晓超、黄进杰、祝兵兵、马石榴、马仲更、李平贵、马仲举、王平、涂道江、黄金鹤、马海狍、张定飞、张定益、马忠山、周训春、金应春、马剑波、黄进国、彭元书、马仲飞、黄拿金、娄秀洪、王亚、黄金兴、马仲超、班素芬、马翼、马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2025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贵阳白云刘庄经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第一笔欠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2716667.88元、罚息9961112.28元(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8437‰从2013年1月15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和第二笔欠款本金8934715.65元、罚息5047725.151元(以8934715.6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上浮计算,从2013年9月6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两笔借款利息、罚息具体计算方式详见利息清单),两笔欠款罚息要求计算至欠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就第一项和第五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白云刘庄实业公司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刘庄村云环东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白土国用[2012]第054号)及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3#、4#、5#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或有权要求折价抵偿。三、判令被告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刘庄村民委员会、马晓超对第一项和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被告黄进杰、祝兵兵、马石榴、马仲更、李平贵、马仲举、王平、涂道江、黄金鹤、马海狍、张定飞、张定益、班素芬、马翼、马许文、周训春、金应春、马剑波、黄进国、彭元书、马仲飞、黄拿金、娄秀洪、王亚、黄金兴、马仲超对第一项和第五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被告白云刘庄实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7日上午9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七)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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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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