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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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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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6883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安徽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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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0 | 2019-12-23 |
2 |
安徽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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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688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安徽万家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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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0 | 2019-12-23 |
3 |
深圳前海财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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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45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前海财问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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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20-11-13 |
4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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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执恢18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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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9-01-23 | 2019-03-11 |
5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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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238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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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11-22 | 2019-09-18 |
6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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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238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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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8-11-22 | 2019-09-18 |
7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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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终458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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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5 | 2019-06-10 |
8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李红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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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7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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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08-21 |
9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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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15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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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3-21 | 2018-04-10 |
10 |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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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595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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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8-05-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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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民终458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 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伍成勇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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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2 | 2018-10-21 |
2 | (2017)浙0110民初111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伍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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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六、七版中缝 | 2018-04-22 |
3 | (2017)浙0110民初111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伍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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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54 | 2018-04-03 |
4 | (2017)浙0110民初111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被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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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7 |
5 | (2017)浙0110民初1115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海棠中医美容研究所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伍成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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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7-11-26 |
6 | (2015)杭余知初字第93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爱国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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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6-08-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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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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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马韬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蔡宗庭 沈幸光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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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宗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8500000元;二、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288215.28元(暂算至2020年9月28日,此后以代偿款385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03元,由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蔡宗庭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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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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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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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宗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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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3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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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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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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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4 |
(2016)浙0110民初15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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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9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玲玲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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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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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
5 |
(2016)浙0110民初15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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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59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孙玲玲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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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孙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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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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