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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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春诉被告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鹏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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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徐仁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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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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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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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103民初33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荔 龚南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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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万荔、龚南友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50021616001211的《个人贷款合同》立即到期;2、请求判令被告万荔、龚南友立即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3246.56元及利息、复利及罚息11981.37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3日,之后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邮寄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13800元)、差旅费等各项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万荔、龚南友、江西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承办人:陈敏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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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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