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浙慈卫公罚〔2019〕0257号 | 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
慈溪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慈卫公罚〔2019〕0257号当事人:慈溪市逍林镇金沙地酒店(投资人:戚一民)位于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198号(桥一村桥东)的当事人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案发之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鉴金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并于2019年7月8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当事人以前不存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且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其违法程度较轻,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也未发现该店存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罚款额度可在500-5000元。当事人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同时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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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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