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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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清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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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09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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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4 |
2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清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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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09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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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4 |
3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清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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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309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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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4 |
4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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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3208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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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26 | 2021-01-15 |
5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贷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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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异80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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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4-27 |
6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普创天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贷宝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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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89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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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9-12 | 2019-12-28 |
7 |
任杏岳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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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4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任杏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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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2-24 |
8 |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静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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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恢4896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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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9-05-27 |
9 |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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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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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9-05-07 |
10 |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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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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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5 | 2019-05-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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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执恢489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静勇 深圳市铭炜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李得文 王春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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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8-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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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4487号之八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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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487号之八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任杏岳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颜静刚 梁秀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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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487号之八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颜静刚、梁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杏岳诉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轶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颜静刚、被告梁秀红及第三人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第三人)。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14时30分,请提前三十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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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2 |
(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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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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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之一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H-J20171201号)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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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3 |
(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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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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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之一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军、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陈希泉:本院受理的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军、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陈希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H-J20171201号)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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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4 |
(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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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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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之一陈良军、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军、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H-J20171201号)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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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5 |
(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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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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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之一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CH-J20171201号)合法有效;二、确认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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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6 |
(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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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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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2号张天、陈芳、陈良军、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天、陈芳、陈良军、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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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7 |
(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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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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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3号陈良军、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军、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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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8 |
(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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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惠州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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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504号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军、惠州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陈希泉: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军、惠州市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亚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容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美地科教投资有限公司、陈希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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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9 |
(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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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原告- 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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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6497号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金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军、张天、陈芳、深圳迪可可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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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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