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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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二稽罚[2020]8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温州利古广告有限公司开具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1月15日,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7205779,货物名称:印刷品*广告材料费,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发票已入帐,成本已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述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通过检查公司的帐簿、凭证等资料及相关人员笔录陈述,你公司与温州利古广告有限公司不存在有任何货物交易,发票是通过微信支付开票费取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决定: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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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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