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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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桂0103民初15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美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锦群 陈育林 章海军 蒋进法 陈力 于教平 覃泉 宋妙芳 张锦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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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73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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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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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民初15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美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覃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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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宁市美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锦群、张锦蓉、宋妙芳、覃泉、于教平、陈力、蒋进法、章海军、陈育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桂0103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张锦群、被告张锦蓉、被告宋妙芳、被告覃泉、被告于教平、被告陈力、被告蒋进法、被告章海军、被告陈育林连带偿还原告南宁市美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0000元;二、被告张锦群、被告张锦蓉、被告宋妙芳、被告覃泉、被告于教平、被告陈力、被告蒋进法、被告章海军、被告陈育林连带向原告南宁市美意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案件受理费479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052元,由被告张锦群、被告张锦蓉、被告宋妙芳、被告覃泉、被告于教平、被告陈力、被告蒋进法、被告章海军、被告陈育林共同负担。”因被告蒋进法对本案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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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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