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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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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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33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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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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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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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1987号 | - |
申请人-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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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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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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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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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之二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民事裁定书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4民初53612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告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4民初5361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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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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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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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偿还2018年7月13日《借款合同》中110万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1.6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其中4687.98元;剩余12683.6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71.6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687.9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683.67元,因相应诉请构成重复起诉,待相应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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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3 |
(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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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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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12号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丰石哈农垦供应链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3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150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897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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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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