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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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税一稽罚[2020]12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以现金收款方式收取货款共计885250.20元,其中2016年度143000.00元,2017年度570519.40元,2018年度171730.80元,以上销售收入均未入账、未申报纳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27360.77元,其中2016年度20777.78元,2017年度82895.98元,2018年度23687.01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368.04元,其中2016年度1038.90元,2017年度4144.80元,2018年度1184.34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4515.33元,其中2016年度12014.44元,2017年度47933.38元,2018年度14567.51元。以上合计税款208244.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于所偷税208244.14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24946.4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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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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