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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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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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民初15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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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8-11-08 | 2018-12-17 |
2 |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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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民初919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当事人-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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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8-12-13 |
3 |
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炳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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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185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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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7-11-09 | 2017-11-28 |
4 |
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炳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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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18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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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7-09-20 | 2017-11-28 |
5 |
原告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炳、肖体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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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1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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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7-04-19 | 2017-05-22 |
6 |
原告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炳、肖体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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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9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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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法院 | 2017-03-22 | 2017-12-29 |
7 |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俊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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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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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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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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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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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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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原告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炳、肖体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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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什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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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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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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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民初1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林德富 冯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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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2民初1559号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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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2 |
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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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2民初15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林德富 冯德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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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682民初1559号原告什邡市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林德富、冯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产生的借款利息共计7219元;二、被告林德富、冯德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川0682民初155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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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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