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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新华

    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1333号A区830-J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照平与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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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李照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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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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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 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乌拉特中旗海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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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薛燕坪、陈菲鸿、冯海平为(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薛燕坪、陈菲鸿、冯海平对乌拉特中旗海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清偿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6号民事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薛燕坪、陈菲鸿、冯海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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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4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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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三冯海平 薛燕坪 陈菲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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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菲鸿、被告二薛燕坪、被告三冯海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5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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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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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三冯海平 薛燕坪 陈菲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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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菲鸿、被告二薛燕坪、被告三冯海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5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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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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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81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 被告- 三冯海平 薛燕坪 陈菲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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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181号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本院受理原告大新华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菲鸿、被告二薛燕坪、被告三冯海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告陈菲鸿、薛燕坪、冯海平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6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1月5日9时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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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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