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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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科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赛欧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刘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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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231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金科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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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4 | 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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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科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盛力瑛才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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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7民初2070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盛力瑛才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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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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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蓉与易先泉,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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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975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陈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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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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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盛千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谭世松与重庆紫钧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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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44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谭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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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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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银华与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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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173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陶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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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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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延萍与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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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1036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延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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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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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贤亿与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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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100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贤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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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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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区吉林花园业主委员会、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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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民终88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阳市花溪区吉林花园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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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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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银华与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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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476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陶银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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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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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延萍与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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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47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徐延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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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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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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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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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张朝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朝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818.05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朝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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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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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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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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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145号之一陈月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陈月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月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13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月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4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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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4 |
3 |
(2017)渝0112民初3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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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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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147号之一周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周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925.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周莉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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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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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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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赵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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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139号之一赵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赵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967.5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赵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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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3 |
5 |
(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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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朝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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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张朝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10098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3818.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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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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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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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09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文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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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0094号周文萍: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12民初10094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08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10820.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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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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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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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傅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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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傅燕: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4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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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8 |
(2017)渝0112民初31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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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4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月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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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145号陈月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2134.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853.21元(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实际计算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5日09:30在本院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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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9 |
(2017)渝0112民初31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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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314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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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3147号周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925.32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154.38元(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实际计算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5日09:30在本院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邹富奎联系电话:(023)6718895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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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10 |
(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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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傅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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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傅燕: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9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傅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4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傅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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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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