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金税稽一罚[2019]23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4年8月20日,金华市嘉利制衣有限公司接受连云港顺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发票代码:3200124140,发票号码:32094052-32094055,货物名称:全棉布,金额:399863.26元,税额:67976.74元,价税合计:467840元。该棉布为金华市嘉利制衣有限公司直接向上门推销人员“张某”购进,货物实行送货上门,货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同货物一同送达企业。上述接受虚开的四份原材料发票于2014年9月经生产车间领用后,已结转2014年主营业务成本,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7976.74元。(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用于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67976.74元。(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用于抵扣税款,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758.37元。(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用于抵扣税款,少缴教育费附加2039.30元;地方教育附加1359.53元。(四)、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虚开的原材料发票用于结转当年成本,金额399863.26元,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408.1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9863.26元,扣除应补缴的税费8157.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58.37元;教育费附加2039.30元;地方教育附加1359.5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14114.16元。2014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28.5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240.8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1287.7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72735.11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计55708.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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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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