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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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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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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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叶平、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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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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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渊、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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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胡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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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何玉中、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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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何玉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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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俞开、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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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俞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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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赖炳利、黄玉等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华、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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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赖炳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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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蒋新国、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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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蒋新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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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军伟、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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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王军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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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潘仙球、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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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潘仙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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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潘黄海、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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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潘黄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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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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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 被告- 黄勇 陈超 黄明华 黄玉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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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6-08-2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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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1004执4234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2 | (2019)浙1004执4233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5 | 详情 |
3 | (2019)浙1002执4598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24 | 详情 |
4 | (2019)浙1004执恢1598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6 | 详情 |
5 | (2019)浙1004执2870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6 | 详情 |
6 | (2019)浙1004执2813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1 | 详情 |
7 | (2019)浙1004执2681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3 | 详情 |
8 | (2019)浙1004执2632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1 | 详情 |
9 | (2019)浙1004执2191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2 | 详情 |
10 | (2019)浙1004执2007号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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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53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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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明华 黄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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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304号之一黄明华、黄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1096671.51元、复利37647.44元;二、若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条款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可就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2幢幸福人家126-127号、2幢幸福人家213号、2幢幸福人家215-217号、6幢1701室、5幢1705室、3幢108-1号、1幢幸福人家206-212号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路字第T0022168、T0022178-T0022192号,共计十六套)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对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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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
2 |
(2016)浙0103民初53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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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306号 | -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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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306号之一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黄玺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黄玺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1362791.67元、罚息32625元及复利40206.52元(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7日,此后复利以尚欠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对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1幢幸福人家206号-212号,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2幢幸福人家126号、127号、213号和215-217号,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3幢108-1号,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5幢1705室,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6幢1701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若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黄玺朵抵押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新村2幢2单元401室房产在贷款本金1030000元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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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3 |
(2016)浙0103民初530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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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明华 黄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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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304号黄明华、黄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134318.95元;2、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对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2幢幸福人家126-127室(2套),6幢1701室,5幢1705室,3幢108-1号,1幢幸福人家206-212号(7套)、2幢幸福人家213、215-217号(4套)等合计16套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未按房号顺序)分别为:台房他证路字第T0022168、T0022178-T0022192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等)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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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4 |
(2016)浙0103民初53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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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3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明华 黄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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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302号黄明华、黄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2022074.27元;2、被告黄明华、黄玉对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台州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椒江区熙苑1、2、3、5幢272-273号(2套),301-343号(43套),345-360号(16套)等61套房产(登记证号:台椒工商抵登字第003003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等)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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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5 |
(2016)浙0103民初530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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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明华 黄玉 黄玺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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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5306号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黄玺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黄玺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利息(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435623.19元(其中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7月7日,此后复利以期内利息1362791.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6.525%另行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明华、黄玉对被告台州黄岩家乐购新天地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浙江黄氏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社区富仕路158号幸福人家2幢幸福人家126-127号(2套),6幢1701室,5幢1705室,2幢108-1号,1幢幸福人家206-213、215-217号(11套)等合计16套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未按房号顺序)分别为台房他证字第T0022168、T0022178-T0022192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黄玺朵抵押的位于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新村2幢2单元401室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黄字第15303231号),在债务本金103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等)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6日上午09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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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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