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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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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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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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5 |
2 |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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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40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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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8-06 |
3 |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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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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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12-11 |
4 |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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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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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06-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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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4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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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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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陈雷:关于本院(2020)粤060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雷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418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2020)粤0606执异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雷为(2020)粤0606执40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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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2 |
(2019)粤0606民初54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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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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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车架号为L6T78Y4W7HN041942车辆的补贴损失66000元;二、被告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车架号为L6T78Y4W2HN042612车辆的车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交强险保单复印件一份、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一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与车主所签订销售合同的复印件一份。案件受理费1450元,财产保全费680元,合共2130元,由被告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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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3 |
(2019)粤0606民初54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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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4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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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协力顺豪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安之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66000元。2.被告向原告补充提交车架号为L6T78Y4W2HN042612的车辆的车主身份证、行驶证、注册登记证、交强险保单、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与车主签订)的复印件。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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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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