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俞鹿玲与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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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9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俞鹿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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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2-20 |
| 2 |
黄浩洋与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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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浩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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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5-11-12 | 2016-09-1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6)粤0305民初74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强 被告- 贝朝利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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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8-01-25 |
| 2 | (2016)粤0305民初106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鹿玲 被告- 贝朝利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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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肇东市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17-05-21 |
| 3 | (2016)粤0305民初106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鹿玲 被告- 贝朝利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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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7-04-16 |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刘志强 被告- 贝朝利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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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院 | G04 | 2016-09-18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305执1358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5执13580号公告裁定、限高、失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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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俞鹿玲 被告- 贝朝利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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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580号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俞鹿玲与被执行人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580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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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 2 |
(2021)粤0305执7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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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55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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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551号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9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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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 3 |
(2020)粤0305执135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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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俞鹿玲 被告-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贝朝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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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580号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俞鹿玲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9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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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 4 |
(2019)粤0305民初397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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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9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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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975号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俞鹿玲诉被告贝朝利、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2019)粤0305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贝朝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鹿玲偿还借款本金187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6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保利富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贝朝利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俞鹿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76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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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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