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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悦成路5号301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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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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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繿州华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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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华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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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乿州华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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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州华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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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健隆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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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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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建开发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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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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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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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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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芳村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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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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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州芳村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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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上诉人-广州芳村恒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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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城建开发总公司(原广州市芳村区城建开发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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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复议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城建开发总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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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广州市芳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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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南支行
    复议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申请人-广州康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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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执行(2017)穗仲案字第4531号仲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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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77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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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771号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453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77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453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住所地香港九龙官塘开源道52-54号丰利中心1117室。法定代表人:吴小菊。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3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合作合同纠纷过程中,本院应依法将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没有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执17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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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2

    执行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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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771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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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1771号健隆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本院立案执行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7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45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支付款项8632583.2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0562.92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678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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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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