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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东电机

    浙江德东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桐屿塑胶工业园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路环罚字[2019]108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环罚字〔2019〕108号当事人:浙江德东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924974J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2月13日,台州市安委会联合本机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塑胶工业园的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本机关于检查当日立案,并于2020年1月3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翻砂车间1台中频炉正在倾倒铁水,车间内烟尘弥漫,中频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电源断开,集气罩未在吸气,位于车间北面墙外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2019年12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3-2-16号),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并于2020年2月27日邮寄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路环罚听告字〔2019〕108号)、快递单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规模、年处罚次数、违法时间、废气总量、环境敏感性、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系数、环境功能区系数等,按照台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平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经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壹佰贰拾叁元整(¥118123.00)。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缴款方式:请先到路桥分局401室(路桥区月河北街洋张大楼)领取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款,联系电话:82409366。(缴款账户: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缴款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号:330101012610212001002,执收单位名称: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收单位代码:350101;项目编码:0710095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3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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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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