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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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三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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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28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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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7-28 |
2 |
邹茜婷、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陈延艺、颜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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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1243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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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0 | 2020-11-20 |
3 |
邹茜婷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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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655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邹茜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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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20-12-11 |
4 |
耿显伟、周要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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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861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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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7 | 2019-05-14 |
5 |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翁思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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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执881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翁思思国内非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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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21-08-17 |
6 |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润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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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487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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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6-04 | 2018-09-28 |
7 |
刘叶、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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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38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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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12-18 |
8 |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云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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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34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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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03 | 2017-09-25 |
9 |
吴运嫦,招才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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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3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运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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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17-07-03 | 2017-07-05 |
10 |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献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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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88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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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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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128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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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281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三华 被上诉人-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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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2814号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郑三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28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3.98元,由上诉人郑三华负担12956.99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956.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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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2 |
(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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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三华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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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三华与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郑三华、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相关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郑三华的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郑三华对上诉人保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保利公司不对强盛公司欠付郑三华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郑三华、强盛公司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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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3 |
(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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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三华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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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平乐上村806号09房):原告郑三华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判决:一、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三华支付工程款915698.91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三华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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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4 |
(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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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三华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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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三华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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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5 |
(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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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02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三华 被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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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三华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一支付劳务费915698.91元及利息92353.88元(以915698.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为:915698.91*4.75%/365*775=92353.88元);二、请求被告二、被告三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合计:1008052.79元。本案定于2020年3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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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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