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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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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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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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罗林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廷云严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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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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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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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8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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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402民初58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402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装修款35000元及利息47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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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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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58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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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安顺市业之峰润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黔0402民初5827号,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及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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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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