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第220017023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管局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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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详情 |
2 | 2200170238 |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 |
于2017年02月21日在浦东新区宣镇东路888号实施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组织机构代码证,2.现场检查笔录,3.法人委托书,4.现场照片,5.询问笔录,6.营业执照,7.身份证复印件,8.其它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45000、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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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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