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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佳康

    广州市番禺区惠佳康药店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捷进西路40号骏兴楼14号铺、24号车库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番市监处字[2020]23号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惠佳康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投资人:闵志坚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联系电话:136----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2019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惠佳康药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捷进西路40号骏兴楼14号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下放有塑料购物袋(有3种规格,袋面印刷有“惠佳康大药房”等字样),当事人的店员赵丽华承认上述塑料购物袋无偿提供给有需要的消费者。因当事人涉嫌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捷进西路40号骏兴楼14号铺经营药店。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从桐城市昌和塑料厂购入一批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按大小分为三种规格,名称分别是:17#药房袋,20#药房袋,25#药房袋;塑料购物袋有方便提携的塑料提手,袋面都印刷有“惠佳康大药房”、“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捷进西路40号骏兴楼14号铺”等字样。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4日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并确认当事人将上述塑料购物袋放置于药店内“收银台”下,由收银员无偿提供给有需要的购药者。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货单等。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市监罚告字〔2020〕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当事人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整改,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壹仟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头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本局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或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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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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