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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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120号原告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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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1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 被告-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 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工会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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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120号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工会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31437元、利息(以331437元为本金,从2001年5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以331437元为本金,从2001年12月30日每日按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539793952021-07-0115:29:06:0(2021)粤0113民初7120号原告广州市莲花山保税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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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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