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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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山绿色畅通林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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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502民初205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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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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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楚雄州雄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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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3民终110号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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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30 |
3 |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寰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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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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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07 |
4 |
许德成与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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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4执713号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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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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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展宏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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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财保50号 | - |
申请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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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8-16 |
6 |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航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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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0184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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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2 |
7 |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许德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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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8125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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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15 |
8 |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全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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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79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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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31 |
9 |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南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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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92民初17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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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5 |
10 |
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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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申377号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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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0-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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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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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寰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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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6304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寰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移动智能安防机器人采购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全额返还货款386000元。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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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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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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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877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二、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人民币525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5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驳回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元,由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63元,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6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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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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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8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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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877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红砖厂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安保服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原告提供安保人数为6人,服务费为3500元每人/月,并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当月的服务费每月共计2100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派驻了保安提供安保服务,但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的服务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10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安服务费52500元及违约金12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20日9: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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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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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利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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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641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利琨、王顺祥、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公告中存在将“被告李利琨”书写为“被告李俐琨“,现特此更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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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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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俐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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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641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俐琨、王顺祥、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公开开庭审理,因团队工作调动原因,现开庭时间,地点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556号;联系电话:0871-64884133),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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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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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16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俐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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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1641号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俐琨、王顺祥、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公司董事长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项目需要,于19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在被告考察完项目后就归还原告,因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原告向被告李俐琨开具现金支票人民币3万元,该支票被告已到银行办理了进账业务,但在三被告开车项目完毕后,并未按约定返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6%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452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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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7 |
(2018)云0102民初5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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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547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余世非 当事人-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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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547号杨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余世非诉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余世非人民币30618.8元;二、驳回原告余世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余世非承担人民币600元,由被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人民币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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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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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送达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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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32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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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329号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96,600元;二、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昆明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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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9 |
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送达诉状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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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532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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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5329号云南业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96,600元;二、由被告支付原告占用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即月息0.6%×2017年6月20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息0.6%乘96,600元两倍=115.92元计算支付;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维权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4日,原被告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下,签定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但是被告却在合同生效履行中履行了第一个月的付款义务,第二个月就违约不付了,原告多次催促都无果,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刻意隐瞒了与对手健和保安、干杉公司之间生死相博的危机,把原告当炮灰的推出充当马前卒。2017年5月27日被告的死对头误打原告当做被告而持械行凶大打出手,使原告多名职员惨遭被告与对手恶意竞争的牺牲品,行凶致伤致残,此后,被告祸水东引目的达到,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惨遭的损失,流血换来的服务费而且随时间推移,服务费日益增多到2016年6月20日,己欠96,600元,原告催要对帐,被告均以认可后仍拖迟不付,这使原告更加雪上加霜,如今原告根据该合同第八条1条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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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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