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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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20]1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6年、2017年与上海波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涵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咨询业务已取消,发票已退回。但管理费用和开发成本凭发票复印件进入当期损益或开发成本未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其中作为2016年管理费用进入当期损益的为1288782.17元、进入开发成本的为89472.00元;作为2017年管理费用进入当期损益的为814874.72元、进入开发成本的为12284.00元。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后,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25914.22元。(二)你单位于2016年、2017年发放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84786.30元、2017年个人所得税265369.83元。处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类-税款征收类-16.偷税”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上述行为导致少缴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525914.22元,处以50%罚款,计262957.11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税款征收类_2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之基准,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50156.13元处以50%罚款,计175078.0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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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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