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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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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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6979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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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5 |
2 |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谷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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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5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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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4-09 |
3 |
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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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6民初4988号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当事人-宁海县大唐邮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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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30 |
4 |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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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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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8 |
5 |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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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恢9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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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08-19 |
6 |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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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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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10-19 00:00:00 | 2017-12-30 |
7 |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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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2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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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05-31 | 2018-05-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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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10民初78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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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7-10-31 |
2 | (2017)浙0110民初7892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昌兴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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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东宁市人民法院 | G64 | 2017-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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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9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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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杨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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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909号之一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金4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支付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6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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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2 |
(2020)浙0110民初9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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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90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杨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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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909号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利富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杨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称: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曾向原告租赁厂房,后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合同。2019年9月2日,吴越物流杭州分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至2019年9月2日尚欠原告租金46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归还。杨建国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认可。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吴越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杨建国支付租金4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程小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定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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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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