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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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冠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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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87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冠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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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8-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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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鄂0104执97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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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5876号公告送达判决(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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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87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冠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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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876号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冠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58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冠美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9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4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以24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979.01元,由被告武汉中成航空航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27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4452号公告送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等(东莞市厚街典烘五金制品厂(经营者:黄光荣)、黄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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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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