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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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与方嘉勇、李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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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民初822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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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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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与邵建华、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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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27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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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16-09-20 | 201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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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建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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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1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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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 2016-06-17 | 2017-01-0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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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4)丽青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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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商初字第2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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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工业区8号)邵建华(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雄滨路39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丽青商初字第228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4年6月30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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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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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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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2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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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腊口镇龙山头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青田迦南铸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3515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田迦南铸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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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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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289号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建立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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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2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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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龙山头村)邵建立(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雄滨路62号)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2)丽青商初字第2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已为其代偿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青田支行的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533.20元;二、要求被告邵建立偿还原告已为其独资企业代偿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青田支行的借款本息;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它为实现追偿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陈常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菲菲、人民陪审员舒勤芬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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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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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建华、邵建立、邵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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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青商初字第1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青田支行 当事人- 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 邵正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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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工业区8号)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龙山头村)邵建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雄滨路39号)邵建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雄滨路6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你们及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正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丽青商初字第10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要求终止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二、要求被告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三、要求被告青田迦南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青田润达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邵建华、邵建立、邵正义对青田宝特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它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觉晓、人民陪审员徐公谦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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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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