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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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从市监处字[2020]8号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良处字〔2020〕00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37181264G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从化良口镇良明105国道边(新温泉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曾莉成立日期:2002年6月7日营业期限:2002年6月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住宿业2019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从化良口镇良明105国道边(新温泉旅游度假区)的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员工张文涛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公司办公电脑登录其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名为“碧水湾温泉度假酒店专营店”的网店,该网店上有营业执照公示,未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未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示。该网店上有显示经营餐饮服务及酒店住宿业务。张文涛现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备查。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公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经查明,当事人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名为“碧水湾温泉度假酒店专营店”的网店上有经营餐饮服务及酒店住宿业务,但在涉案网店上未依法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于2019年10月25日被我局现场查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取得许可情况;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3、照片证据9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涉案网店证照情况、经营情况;4、涉案网店截图打印文件6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网店证照情况、经营情况;5、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情况。2019年1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从市场监管良处告字[2019]005号),当事人在2019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未依法公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规定。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不存在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依法公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进行一般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公示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85590146;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6216307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联系人: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87852331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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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2 | 穗从(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 | 广州市从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
给予广州从化碧水湾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主楼),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柒佰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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