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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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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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4530号 | - |
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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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6 |
2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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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248号 | 其他 |
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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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5 |
3 |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国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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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83执68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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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7 |
4 |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广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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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183执69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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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7 |
5 |
李应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乐路支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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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03民初255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李应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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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8 |
6 |
张锡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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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8204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张锡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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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01 |
7 |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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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417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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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4 |
8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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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268号 | 其他 |
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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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0 | 2021-03-29 |
9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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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1267号 | 其他 |
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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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0 | 2021-03-29 |
10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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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3813号 | 其他 |
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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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0-22 | 2021-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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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13756号原告赵静怡与被告成都东美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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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7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赵静怡 被告- 成都东美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 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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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756号原告赵静怡与被告成都东美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撤销赵静怡与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形成的贷款关系,并由成都东美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及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赵静怡聘请律师所支付的6000元律师费;二、判令由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退还赵静怡被扣划的4246.88元;三、判令成都东美医学美容整形门诊部有限公司、成都市道融世纪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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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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