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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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住建监罚字[2020]第126号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苏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01月14日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苏州市吴江区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项目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苏州市吴江区城乡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调查笔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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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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