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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义创运

    浙江武义创运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山功能区凤凰大道以东(武义涟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内)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武环罚[2020]第2000005号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0〕24号浙江武义创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336911342H法定代表人:方炜详细地址:武义县桐琴镇东皋凤凰山功能区凤凰大道以东2020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一部、三部、六部三个车间,其中一部、六部喷漆喷塑流水线上的喷漆台未密闭,一部的喷漆工序正在生产,喷漆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作业,部分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主要生产金属门,生产过程中有喷漆废气排放,公司有一部、三部、六部三个车间,一部、六部各建设有1条喷漆喷塑流水线,三部建设有1条喷漆流水线、1条喷塑流水线,三部的喷漆流水线已经密闭,一部、六部喷漆喷塑流水线上的喷漆台未密闭,所以一部、六部喷漆喷塑流水线不能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漆作业,导致喷漆作业时部分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共1张和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共6幅,证明你公司喷漆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作业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唐其山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证明你公司喷漆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作业的事实。(三)2020年8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共1张,你公司受委托人唐其山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张,证明接受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公司调取了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你公司法律上的主体身份。2020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武环罚先告字〔2020〕第44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规定,责令改正,对你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壹佰捌拾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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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9 详情
    2 浙统罚决字〔2018〕040号 省统计局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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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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