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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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钦)应急罚〔2021〕非煤执法-1号 |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6月1日,我局到钦州长安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石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长安石料公司存在:1.矿区开采工作面上部未按要求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进行表土剥离;2.没有刘闯平、陈业仁、唐巧平等29人的2021年度再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主要证据有:1.长安石料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长安石料公司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2.《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1〕非煤执法-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1〕非煤执法-1号,齐英、张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长安石料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长安石料公司矿区开采工作面上部未按要求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进行表土剥离。3.《现场检查记录》(钦)应急现记〔2021〕非煤执法-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钦)应急责改〔2021〕非煤执法-1号,齐英、张亚军的《调查询问笔录》,长安石料公司提供的承包商人员入职名单及部分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复印件证明长安石料公司没有刘闯平、陈业仁、唐巧平等29人的2021年度再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一是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十条第1项实施标准“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长安石料公司《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为9.60万立方米/年,钦州市花岗岩的密度为2600千克/立方米,演算出长安石料公司年生产规模为9.60万立方米/年*2600千克/立方米=24.96万吨,决定对长安石料公司矿区开采工作面上部未按要求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进行表土剥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第九条第1项实施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记录或者部分虚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长安石料公司没有刘闯平、陈业仁、唐巧平等29人的2021年度再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长安石料公司两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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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详情 |
2 | 钦市环罚【2019】56号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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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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