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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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汕环执罚〔2021〕250号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
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位于汕头市大学路295号的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司生产基本正常,该司钴盐车间正在合成生产硫酸钴,氨基磺酸钴和二水合草酸钴均没有生产。经查,该司氨基磺酸钴及二水合草酸钴为该司钴盐系列的两种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的特定功能的电镀工序和催化剂生产,其生产工序为该司钴盐车间(B6车间)通用工序(合成工艺),该司所持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环评文件中已列明钴盐车间和钴盐产品,尚未依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手续。经核查该司生产计划表,该司二水合草酸钴2017年生产2.065吨、2018年生产1.2吨后,2019年至今没有生产;该司氨基磺酸钴2020年生产量:15.6吨/年,2021年至今生产量:7吨。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金平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16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18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为凭。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向该司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汕环执告〔2021〕216号),告知该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该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司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司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已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手续,参照《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试行)》第十条第4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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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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