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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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LIHONGJUN(李艾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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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97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在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曾淑兰 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雄飞 LI HONGJU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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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973号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LIHONGJUN(李艾伦):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LIHONGJUN(李艾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限LIHONGJUN(李艾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1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76法庭开庭审理。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星际里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雄飞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岳瑞丰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LIHONGJUN(李艾伦)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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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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